第 四 條 內政部應設性侵害防治委員會,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。 二、協調及監督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。 三、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事件處理程序、防治及醫療網絡。 四、督導及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。 五、性侵害事件各項資料之建立、彙整、統計及管理。 六、性侵害防治有關問題之研議。 七、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。